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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若澄


債  務  人  阮金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1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若澄即柯孔晶於民國112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阮金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32,606元。詎債務人柯若澄即柯孔晶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0,18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阮金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85元
阮金貞、柯若澄即柯孔晶
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0185元
阮金貞、柯若澄即柯孔晶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85元
阮金貞、柯若澄即柯孔晶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