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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楊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48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