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82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阿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因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詹阿泉(歿)已於民國109年9月1日死亡,則本件債務人已因死亡而無權利能力及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能力,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自屬無從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