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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59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游福財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游福財對第三人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債權人陳報,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汐止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矧債務人主要收入來自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