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世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陳世昌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陳報,均在新北市汐止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