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昱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沈秋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沈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5年7月16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沈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