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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相  對  人  張正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未約定,詎於屆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0年1月12日
100,000元
115年4月11日
115年4月11日
No617711

002
110年7月28日
50,000元
115年4月11日
115年4月11日
CHNo251494

003
114年5月26日
160,000元
115年4月11日
115年4月11日
CHNo593555

004
114年6月2日
275,000元
115年4月11日
115年4月11日
CHNo53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