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相 對 人 龔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無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