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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相  對  人  龔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無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4年3月31日
11萬元
114年9月25日
CH530488
002
114年7月25日
7萬元
114年9月25日
TH580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