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彥良
代 理 人 楊逸寧
相 對 人 陳鈺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到期日未載,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4年11月1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