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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彥良  
代  理  人  楊逸寧  
相  對  人  陳鈺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到期日未載,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4年11月1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4年8月14日
未記載
200,000元
CH589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