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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成  


相  對  人  勤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科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5年7月13日提示後迄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2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提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28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本票號碼
001
114年6月27日
781,000元
115年7月13日
TH0000000
002
114年12月26日
49萬元
115年7月13日
SR270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