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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黃詠聲之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61號債權憑證可參。債權人雖欲聲請命被繼承人黃詠聲之長子黃孟傑提出遺產清冊,然查黃夢傑前已於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78號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178號卷證審核無訛。是黃夢傑顯非本件被繼承人黃詠聲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