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黃詠聲之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61號債權憑證可參。債權人雖欲聲請命被繼承人黃詠聲之長子黃孟傑提出遺產清冊,然查黃夢傑前已於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78號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178號卷證審核無訛。是黃夢傑顯非本件被繼承人黃詠聲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