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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羅銘忠  


被      告  建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