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被 告 鄭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