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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柯佩瑜  

            余鳳珠  

            柯景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115年度基小字第261號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6,348元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