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柯佩瑜
余鳳珠
柯景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