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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32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賴彥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壹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