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小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5年度基小字第5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8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