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陳仲偉
被 告 黃炳紘(原名黃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每次違約狀態以連續收取九期違約金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