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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小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闕建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商品,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而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