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簡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志瑋
被 告 加淇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6,43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1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