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馬仕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尚未合法送達被告,為保障被告應訴之權利,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