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庚辛
徐金寶
徐偉贏
徐政藍
林慈乾
徐譽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月鳳間本院民國115年度基簡字第37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8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92元(參見本院卷㈡第54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37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