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代位李國龍對吳00等2人提起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吳00等2人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號及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吳00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相對人吳00等2人姓名之起訴狀(應載明本件訴訟案號,且按相對人人數附繕本),與陳報本件分割標的之起訴時市價,逾期未補正相對人吳00等2人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