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告 張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士文
被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被 告 高雄港勤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7月10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巴威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