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續懷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權 人 大同當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千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續懷自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 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 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受理在案等情,聲請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3月3日函命其於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逾期未提出,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未依法提出更生方案,依上開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