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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續懷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權  人  大同當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千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續懷自民國115年6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 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 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受理在案等情,聲請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3月3日函命其於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逾期未提出,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未依法提出更生方案,依上開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