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光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6,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