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虹毓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6,98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按月計付500元之延滯金。經核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2日止,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0,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