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住○○市○○區○○路00號0樓(永豐 商業銀行零售管理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臻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