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