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昆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求為判命給付新臺幣(下同)187,18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7,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