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慕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7,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