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