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菁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4,9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11,183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716,161元(計算式:704,978元+11,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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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7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5,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