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東盈機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芬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晟機械有限公司、祥菱機械有限公司、東信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