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盛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哲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