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安晴
訴訟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