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定一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