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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陳念儀
被 告 鄧文淵
鄧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