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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陳念儀  
被      告  鄧文淵  


            鄧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