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被 告 杜茂盛
張清雄
張舒淳
張舒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以下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前具狀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現仍登記抵押權人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菊梅,則被告等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如何能逕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