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宣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雅婷間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8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22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