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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徐文娟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1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3
2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2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4
3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3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5
4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4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6
5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5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7
6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6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8
7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7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9
8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8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40
9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9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