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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備考
1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880
1
10,000股
減資前
2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881
1
10,000股
減資前
3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882
1
10,000股
減資前
4
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1825
1
10,000股
減資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