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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金枝 
相  對  人  許建忠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