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邱水山
被 告 徐萬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水山、徐萬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