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田信
(現在金門○○○00000○○○之單位服 役中)
鄭皓哲
(現在金門○○○00000○○○之單位服 役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交易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