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呂培光
            呂聿堂
            呂聿庭
            呂聿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李紫潔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呂培光、呂聿堂、呂聿庭、呂聿心對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被告李紫潔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李紫潔、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