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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哲生


被      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解務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應為112年11月10日之筆誤)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5,500元、3,643,753元分別為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所有且係渠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85,500元、3,643,753元係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偵534卷第192頁),並有金門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偵534卷第201頁、第211頁)、金門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偵534卷第203-204頁、第209-21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被告
金額
1
金哲生
85,500元
2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3,643,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