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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宏(原名:陳文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4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宏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至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見本院卷第509頁),本院於113年7月24日宣判後,囑託法務部○○○○○○○○送達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13年8月20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見本院卷第515頁),後其雖於113年9月6日提出上訴狀,惟未一併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容後再補理由訴狀,請再查收審閱再議」等語,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日即113年9月9日後之20日即113年9月30日以前(9月29日為假日,順延1日至9月30日),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本院遂於113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書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113年10月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到院,有上開113年9月6日上訴狀、本院113月10月1日之裁定正本、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既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