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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  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