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添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玉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5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