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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
債  權  人  林秀英 

債  務  人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